附件一 臺東縣家庭教育中心組織規程
中華民國93年11月2日臺東縣政府府行法字第0933035112號令訂定發布
中華民國94年10月24日臺東縣政府府行法字第0943034195B號令修正發布第3條、第5條、第7條及第10條條文;並增訂第7條之1條文
中華民國107年9月17日臺東縣政府行法字第1070195160B號令修正發布全文11條;並自107年10月1日施行
第 一 條 本規程依家庭教育法第七條第三項規定及臺東縣政府組織自治條例第九條規定訂定之。
第 二 條 臺東縣政府(以下簡稱縣政府)設家庭教育中心(以下簡稱本中心)隸屬縣政府,兼受縣政府教育處之指揮、監督。
第 三 條 本中心掌理下列事項:
一、志願工作人員人力資源之開發、培訓、考核及家庭教育之諮詢與輔導事項。
二、家庭教育之策劃、研發、推廣、活動辦理及督導事項。
三、縣民之家庭教育諮詢及輔導事項。
四、其他與家庭教育相關之推展事項。
第 四 條 本中心置主任一人,承縣長之命,兼受教育處處長之指導,綜理中心業務,並指揮、監督所屬員工。前項主任,必要時得比照助理教授資格聘任。
第 五 條 本中心置組員、助理員。
第 六 條 本中心為推展家庭教育業務,得徵訓志願工作人員,協助辦理諮詢輔導與活動推廣等相關事項。志願工作人員培訓辦法由本中心另定之。
第 七 條 本中心置人事管理員,依法辦理人事管理業務,由縣政府派員兼任。
第 八 條 本中心置會計員,依法辦理會計業務,由縣政府派員兼任。
第 九 條 本規程所列各職稱之官等職等及員額,另以編制表定之。各職稱之官等職等,依職務列等表之規定。
第 十 條 本中心分層負責明細表由本中心擬訂,報縣政府核定。
第 十一 條 本規程施行日期由縣政府另訂之。
本規程中華民國一百零七年九月十七日修正之條文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七年十月一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