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件一、臺東縣家庭教育中心組織規程
中華民國93年11月2日臺東縣政府府行法字第0933035112號令訂定發布
中華民國94年10月24日臺東縣政府府行法字第0943034195B號令修正發布第3條、第5條、第7條及第10條條文;並增訂第7條之1條文
第1條 本規程依家庭教育法第七條第三項規定及臺東縣政府組織自治條例第九條規定訂定之。
第2條 臺東縣政府(以下簡稱縣政府)設家庭教育中心(以下簡稱本中心隸屬縣政府,兼受縣政府教育局之指揮、監督。
第3條 本中心設下列各組,分別掌理有關事項:
一、 諮詢輔導組:志願工作人員人力資源之開發、培訓、考核及家庭教育之諮詢與輔導事項。
二、活動推廣組:各項家庭教育推廣活動之規劃與執行事項。
第4條 本中心置主任一人,承縣長之命,兼受教育局長之指導,綜理中心業務,並指揮、監督所屬員工。前項主任,必要時得比照助理教授以上資格聘任。
第5條 本中心置組長、組員、助理員。前項組長,必要時得依教育人員任用條例第廿九條規定聘任。
第6條 本中心為推展家庭教育業務,得徵訓志願工作人員,協助辦理諮詢輔導與活動推廣等相關事項。志願工作人員培訓辦法由本中心另定之。
第7條 本中心置人事管理員、會計員,依法辦理人事管理及會計業務,由縣政府派員兼任。
第7-1條 本中心政風業務,由上級機關之政風機構統籌辦理。
第8條 本規程所列各職稱之官等職等及員額,另以編制表定之。各職稱之官等職等,依職務列等表之規定。
第9條 本中心分層負責明細表由本中心擬訂,報縣政府核定。
第10條 本規程施行日期由縣政府另訂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