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件四 臺東縣家庭教育諮詢委員會設置要點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七月九日府教社字第0933023053號函發布
一、臺東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推展家庭教育業務,特依家庭教育法第六條第二項規定設臺東縣家庭教育諮詢委員會(以下簡稱本委員會),並訂定本要點。
二、本委員會之任務如下:
(一) 提供有關家庭教育政策及法規興革之意見。
(二) 協調、督導及考核有關機關、團體推展家庭教育之事項。
(三) 研訂實施家庭教育措施之發展方向。
(四) 提供家庭教育推展策略、方案、計畫等事項之意見。
(五) 提供家庭教育課程、教材、活動之規劃、研發等事項之意見。
(六) 提供推展家庭教育機構提高服務效能事項之意見
(七) 其他有關推展家庭教育之諮詢事項。
三、本委員會置主任委員一人,由縣長兼任;副主任委員一人,由副縣長兼任,
委員九至十五人,由主任委員聘請專家學者、機關、團體代表共同組成之。
前項委員任期二年,期滿得續聘之;任期內因故出缺時,得補行遴聘。但其任期至原遺缺任期屆滿之日為止。
四、本委員會置執行秘書一人,由主任委員就本府家庭教育人員指派之,負責辦理本
會相關行政業務。
五、本委員會以每年召開二次會議為原則,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由主任委員召集
之並擔任主席;主任委員未克出席時,由副主任委員擔任主席;主任委員及副主
任委員均未克出席時,由主任委員指定委員一人為代理人;如未指定代理人時,
由出席委員互推一人為主席。
六、本會委員及兼任人員均為無給職。
七、本委員會所需經費由本府編列預算支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