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件七 臺東縣家庭教育中心志工團設置要點
中華民國92年2月6日總統令
修正日期中華民國 103 年 06 月 18日
第 1 條
為增進國民家庭生活知能,健全國民身心發展,營造幸福家庭,以建立祥
和社會,特制定本法;本法未規定者,適用其他有關法律之規定。
第 2 條
本法所稱家庭教育,係指具有增進家人關係與家庭功能之各種教育活動,
其範圍如下:
一、親職教育。
二、子職教育。
三、性別教育。
四、婚姻教育。
五、失親教育。
六、倫理教育。
七、多元文化教育。
八、家庭資源與管理教育。
九、其他家庭教育事項。
第 3 條
本法所稱主管機關:在中央為教育部;在直轄市為直轄市政府;在縣 (市
) 為縣 (市) 政府。
本法涉及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職掌時,各該機關應配合辦理。
第 4 條
中央主管機關掌理下列事項:
一、家庭教育法規及政策之研訂事項。
二、推展家庭教育工作之研究及發展事項。
三、推展全國性家庭教育工作之策劃、委辦及督導事項。
四、推展全國性家庭教育工作之獎助及評鑑事項。
五、家庭教育專業人員之職前及在職訓練事項。
六、家庭教育之宣導及推展事項。
七、推展國際家庭教育業務之交流及合作事項。
八、其他全國性家庭教育之推展事項。
第 5 條
直轄市、縣 (市) 主管機關掌理下列事項:
一、推展地方性家庭教育之策劃、辦理及督導事項。
二、所屬學校、機構等辦理家庭教育工作之獎助及評鑑事項。
三、家庭教育志願工作人員之在職訓練事項。
四、推展地方與國際家庭教育業務之交流及合作事項。
五、其他地方性家庭教育之推展事項。
第 6 條
各級主管機關應遴聘 (派) 學者專家、機關、團體代表組成家庭教育諮詢
委員會,其任務如下:
一、提供有關家庭教育政策及法規興革之意見。
二、協調、督導及考核有關機關、團體推展家庭教育之事項。
三、研訂實施家庭教育措施之發展方向。
四、提供家庭教育推展策略、方案、計畫等事項之意見。
五、提供家庭教育課程、教材、活動之規劃、研發等事項之意見。
六、提供推展家庭教育機構提高服務效能事項之意見。
七、其他有關推展家庭教育之諮詢事項。
前項家庭教育諮詢委員會之委員遴選、組織及運作方式,由各級主管機關
定之。
第 7 條
直轄市、縣 (市) 主管機關應遴聘家庭教育專業人員,設置家庭教育中心
,並結合教育、文化、衛生、社政、戶政、勞工、新聞等相關機關或單位
、學校及大眾傳播媒體辦理下列事項:
一、各項家庭教育推廣活動。
二、志願工作人員人力資源之開發、培訓、考核等事項。
三、國民之家庭教育諮詢及輔導事項。
四、其他有關家庭教育推展事項。
前項家庭教育專業人員之資格、遴聘及培訓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第一項家庭教育中心之組織規程,由各級主管機關定之。
本法公布施行前,各直轄市、縣 (市) 政府依規定已進用之家庭教育中心
專業人員,經主管機關認定為績優並符合第二項專業人員資格者,得依業
務需要優先聘用之。
第 8 條
推展家庭教育之機構、團體如下:
一、家庭教育中心。
二、各級社會教育機構。
三、各級學校。
四、各類型大眾傳播機構。
五、其他與家庭教育有關之公私立機構或團體。
第 9 條
推展家庭教育機構、團體得徵訓志願工作人員,協助家庭教育之推展。
中華民國 95年11月20日府教社字第0953036026號函頒
一、臺東縣政府為整合社會人力資源、強化家庭教育、增進家庭幸福、促進社會和諧、發揚志願服務美德,依據家庭教育法第九條及家庭教育法施行細則第三條規定,訂定本要點。
二、臺東縣家庭教育中心(以下簡稱本中心)設志工團,協助推動各項家庭教育活動。
三、志工團接受本中心指導。
四、志工團服務項目:
(一)家庭教育諮詢輔導服務。
(二)家庭教育推廣活動工作。
(三)家庭教育行政庶務協助。
(四)協助家庭教育基層資源開發與連繫。
(五)其他由本中心臨時指派參加或交辦之各項相關活動。
五、志工之召募、培訓及遴聘,依本中心「志工召募與管理規定」辦理。
六、志工團組織及職掌,依本中心「志工團組織與職掌規定」辦理。
七、志工值勤及請假,依本中心「志工值勤及請假規定」辦理。
八、志工考核及獎勵,依本中心「志工考核及獎勵辦法」辦理。
九、志工團所需經費來源循預算程序編列經費支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