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件五 臺東縣推展家庭教育工作獎勵要點
中華民國95年11月20日府教社字第0953036032號函頒
一、本要點依家庭教育法(以下簡稱本法)第十八條規定訂定之。
二、本要點適用對象如下:
(一)機關、學校
(二)機構:社會教育機構及其他有關文教機構。
(三)團體:依法令立案之團體或向法院登記之法人。
(四)個人:實際從事家庭教育工作之個人。
三、本要點所稱家庭教育係指本法第二條規定之各種教育活動
四、推動家庭教育工作,有下列情形之ㄧ,並具有成效者,得予獎勵:
(一)培養家庭教育專業人才。
(二)推展家庭教育活動。
(三)捐資辦理家庭教育達三十萬元以上者。
(四)從事各項家庭教育研究與創作。
五、符合前點規定者,得向臺東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推薦或申請獎勵,其程序如下:
(一)凡屬本縣之機關與團體,由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向本府推薦。
(二)個人得由其服務機關(構)、團體或相關領域之專家學者二人以上連署推薦。
依前項規定推薦或申請者,應列舉具體事實及檢附相關證明文件,由本府審議,必要時得實地查證。
六、經前點規定審議通過者,由本府於每年年底公開表揚獎勵。
七、連續兩年均獲本府公開表揚獎勵者,由本府推薦參加教育部家庭教育績優個人及團體獎之甄選。
八、本府應聘請學者、專家、有關機關代表及社會公正人士七至九人組成獎勵審議小組,小組成員辦理第五點第二項之審議工作。
前項獎勵審議均為無給職,但得依規定支給出席費或審查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