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件六 臺東縣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提供家庭教育諮商或輔導辦法
中華民國103年12月15日府行法字第1030248569B號令訂定發布
第一條 本辦法依家庭教育法第十五條第一項規定訂定之。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指本縣所轄各高中、高職及各國民中、 小學校及幼兒園。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重大違規事件或特殊行為學生,指違反學校校規達記大過以 上處分或經學校認定行為特殊之學生。
第四條本辦法所稱家庭教育諮商或輔導,指提供有重大違規事件或特殊行為學生之家長或監護人及實際照顧學生之人家庭教育相關知能,協助輔導該學生改善行為。
第五條高級中等以下學校為落實提供家庭教育諮商或輔導,應確實掌握有重大違規事件或特殊行為學生、家長或監護人及實際照顧學生之人之分布與生活現況,並研訂推動之優先順序、適當策略及籌措資源之計畫。
第六條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於發現有重大違規事件或特殊行為學生時,應即通知其家長或監護人及實際照顧學生之人,並依其違規情節輕重,以下列方式提供家庭教育諮商或輔導:
一、以電話進行家庭教育諮商或輔導。
二、運用通訊方式提供改善之建議。
三、提供相關之書面或視聽資料。
四、至學生家中進行家庭訪問。
五、參與家庭教育諮商或輔導課程。
六、轉介至本縣家庭教育中心為家庭諮詢輔導。
七、轉介至各類專業機構為專業心理諮商。
八、其他適當方式。
第七條 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提供家庭教育諮商或輔導課程內容及時數如附表。
第八條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應將有重大違規事件或特殊行為學生資料建檔,記錄並追蹤其家長或監護人及實際照顧學生之人接受家庭教育諮商或輔導情形,檔案資料應妥善保管並保密。
第九條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於學生有重大違規事件或特殊行為時,應即以書面通知家長或監護人及實際照顧學生之人, 並要求其參與家庭教育諮商或輔導相關課程;經書面通知三次以上未出席者,學校應即通知臺東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
前項情形,本府得委託推展家庭教育機關、團體進行訪視。
第十條學生涉及重大違規事件或特殊行為,必要時,本府得請求醫療、衛生、社政、警察、少年輔導等機關或機構協助。
第十一條為督導高級中等以下學校落實提供家庭教育諮商或輔導,主管機關得 實施年度考核。
前項考核結果績效優良者,主管機關得予以獎勵;績效不佳者,輔導其改善。
第十二條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